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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经

预算公开必须要有法律约束性

2011年03月03日 09:15
T中
——对《预算法》有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全国政协第十一届第四次会议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教授 蒋洪

  预算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是人民及其代表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在不能获得预算信息或者得到的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公民无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人大也不可能有效行使预算审批和监督的权力,履行其职责。

  现行《预算法》对预算信息公开和透明未做任何规定。政府行政部门则通过一些条例,将绝大部分预算信息列入了“国家秘密”的范围。这严重削弱了宪法赋予公民和各级人大权力,是预算缺乏法治化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原因。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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