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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收窄社会团体“公益性”定义

2011年06月03日 18:16
T中
四类互益性社会团体被排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会议、访问、评比表彰、有偿服务等活动的支出不得计入公益性支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亦不得计入公益活动成本

  【财新网】(记者 蓝方)主管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定义进一步收窄。

  2011年6月1日,民政部下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做出明确要求。

  所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和个人通过非营利组织向公益事业进行的捐赠支出,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及个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享受税前扣除的捐赠,必须是捐给经过政府部门认定、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明确非营利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和程序。考虑到社会团体与公益基金会在运营模式、管理方式上的差异,民政部针对社会团体又再次出台了甄别更为严格的《暂行办法》。

责任编辑:任波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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