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11月21日消息,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一起受贿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原南通市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陈金明因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合计89万余元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2月至2011年2月,被告人陈金明在担任南通精华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通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副董事长,南通市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改制重组、贷款担保、搬迁费用拨付、资产处置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现金、银行卡、购物卡、金条等合计89万余元。在接受纪检部门调查时,陈金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受贿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