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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无否定证据即可诊断为职业病

2012年02月02日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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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当无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的必然联系时,应诊断为职业病

  【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2月2日,卫生部就《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文件,当无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的必然联系时,应诊断为职业病。

  根据《征求意见稿》,劳动者可在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常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后,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根据需要,职业病诊断机构可提请有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诊断资料,或对劳动者的工作场所进行调查。

责任编辑:任波
版面编辑: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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