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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回应著作权修法争议

2012年04月11日 09:50
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表示,著作权法修改既要加强版权保护,也要有利于作品的传播,还应符合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

  据新华社4月11日消息,在10日举行的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有关著作权法修改的话题,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表示,著作权法修改既要加强版权保护,也要有利于作品的传播,还应符合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

  据了解,著作权法的修改草案日前引起社会关注。针对记者的提问,王志成解释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个四十六条要跟草案中的四十八条结合起来看,而四十八条对管理组织、对向版权局备案等细节进行了相关规定,加强了对版权的保护。其次,这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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