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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拟订网络侵权案司法解释

2012年04月23日 11:29
T中
涉及热播影视作品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采取“必要措施”

  【财新网】(记者 李永春)今后,网站等未经授权提供影视作品或文字作品,将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发现存在侵权事实,必须在一至五个工作日内“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将会被判承担民事责任或连带责任。

  4月22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及认定做出了详细规定。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6月1日。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除有正当理由,涉及热播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收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通知一个工作日内采取必要措施;涉及其他作品的,采取必要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五个工作日。”

责任编辑:常红晓
版面编辑: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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