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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发布

2012年04月27日 21:41
这部法律按照事权和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将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据新华社4月27日消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军人保险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军人保险法共分9章51条,分别为:总则、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军人保险基金、保险经办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法律明确,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版面编辑:汪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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