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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立法会通过特首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2年06月06日 09:29
澳门特区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5个程序步骤已走完了第三步

  据新华社6月6日消息,由澳门特区政府提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5日下午在特区立法会全体会议上获得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至此,澳门特区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的5个程序步骤已走完了第三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澳门基本法相关规定的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2014年行政长官和2013年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若要进行修改,必须经过5个程序步骤。第一步,特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是否需要修改作出决定;第三步,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向特区立法会提出修正案草案,并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通过;第四步,特区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修正案草案;第五步,特区行政长官将修正案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备案。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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