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7月3日消息,广受关注的江苏丰县2011年“12·12”校车事故案3日在丰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肇事司机洪旭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洪旭,男,31岁,农民。2011年12月12日17时30分许,洪旭驾驶苏CR1836号大型客车,接送首羡镇中心小学回家的学生,沿丰县首羡镇张后屯村南300米处的村道由南向北行驶。在避让一辆人力三轮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客车翻入道路西侧水沟内,致乘坐该客车的15名学生死亡,8名学生受伤。被告人洪旭参与抢救学生后离开现场,于当日晚8时许到丰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按照相关法规,驾驶当事客车应持有A1证件,而洪旭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