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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2012年07月30日 15:35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网站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于2012年5月3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2010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各省(区、市)政府负责制定各省(区、市)应对法贯彻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自治区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具体情况,为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和处置突发事件中有更明确和操作性更强的法律依据,自治区决定编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黄卫均对此项工作做了专门批示,指出编制《办法》对我区意义重大,应予以积极推进,要求认真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并针对新疆的实际情况突出可操作性。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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