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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学者称《预算法》立法宗旨亟待修改

2012年08月05日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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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改变《预算法》的基本理念,实现由政府内部管理准则向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进行法律性约束的转变

  【财新网】(实习记者 叶清逸)众多学者一致认为,应当对现行《预算法》第一条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进行修改,改变《预算法》的基本理念,实现由政府内部管理准则向对政府财政收支行为进行法律性约束的转变。

  2012年8月3日,由中国法学会研究部、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的《预算法》修改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召开。与会学者形成前述共识。

  现行《预算法》总则部分第一条的规定如下:“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最新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中,仍旧保留了第一条的规定,未作改变。

责任编辑:秦旭东
版面编辑:邱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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