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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团体不得挂名参与合作

2012年10月10日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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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社会团体如果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财新网】(记者 林韵诗)为规范社会团体通过合作方式开展的业务活动,10月10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

  社会团体,是指为实现共同意愿,公民自愿组成的,且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印发的《规定》,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分别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决定开展合作活动的,应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社会团体如果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开展合作活动,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责任编辑:常红晓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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