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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确境外计划外生育按超生处理

2012年11月01日 17:44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2013年起施行,规定“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的,按超生处理

  据新华网11月1日消息,《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前经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这项规定被视为首个针对境外超生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夫妻双方为深圳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18个月的”,按超生处理。

  深圳毗邻香港,深圳市有相当一部分户籍居民到香港、澳门等地生育第二胎子女。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法规处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说,根据对已有法律的解读或者上级部门针对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夫妇双方均为中国公民,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都应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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