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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规范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建设

2012年11月02日 10:09
发展中也存在种类过多、功能单一、重申请设立轻建设发展等问题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20多年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扩大对外贸易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中也存在种类过多、功能单一、重申请设立轻建设发展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版面编辑: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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