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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经

【八二宪法三十周年】宪法司法化昙花一现

2012年12月05日 08:29
T中
早在设计之初,立法者们就已经注意到宪法正文法律性的一面,为法院适用《宪法》裁判做了预备。但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中国的各级法院极少在判决中援引《宪法》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徒法不足以行。八二宪法颁布之后的最关键问题,就是应该如何实施。

  根据时任修宪委员会会议秘书郭道晖的说法,八二宪法把“坚持党的领导”等“四项基本原则”写在序言部分,而且只是作为对历史的经验和未来发展愿景的表述,不像七五宪法那样作为宪法的条文。

  其主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是执政党治国理念的宣示,对一般公民并无强制力——否则就与宗教信仰自由矛盾,也与港澳一国两制相悖;后者则具有规范性、强制性。

  这就是说,早在设计之初,立法者们就已经注意到宪法正文法律性的一面,从语言风格上,选了更具规范性的表述,以和普通的政治性宣言相区分。

责任编辑:秦旭东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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