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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公布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超五年应删除

2013年01月30日 10:55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1号

  《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年1月21日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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