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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昌“毒胶囊”案件主犯获刑11年

2013年02月07日 10:08
共七人获刑

  据新华网消息,2月6日,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对部分铬超标胶囊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清、赖三学军、潘晓冲等7人获刑,其中主犯王清获刑11年。

  判决结果显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清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被告人赖三学军、潘晓冲、郑长火七年至五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章芹翠、王美妃、王天明三年至十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至一年不等,并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上述被告人处以12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版面编辑:林韵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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