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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城市副市长刘荣照因受贿罪一审获判无期徒刑

2013年02月28日 20:22
法院认为,刘荣照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据中广网2月28日消息今天(28日)下午,原增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荣照因犯受贿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刘荣照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刘荣照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指控刘荣照犯滥用职权罪不当,法院不予支持。刘荣照向他人索取贿赂,对其索贿部分应从重处罚。刘荣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刘荣照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百万元人民币。继续追缴刘荣照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版面编辑: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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