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陈宝成)6月1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细化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以“污染环境罪”取代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将原来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修改为“其他有害物质”,从而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从而降低了入罪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