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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等四部门发文严惩校园性侵犯罪

2013年10月24日 17:19
T中
四部门发文明确,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财新网】(记者 周天)今日(10月2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据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根据《意见》,凡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无论是否强迫,都构成强奸罪。“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任何其他强制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都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

  孙军工称,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是与幼女正常交往,称“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困难。对此,《意见》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责任编辑:常红晓
版面编辑:王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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