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等改革9个月后,《公司法》相关条款的修正案进入立法程序。除金融机构、劳务派遣企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注册资本实缴制的企业,取消一般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12月23日到28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公司法》等7部法律的局部修改被列入讨论议程,并有望一次通过。
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投资公司可以为五年)缴足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