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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国有传媒转制企业可试点设特殊股

2014年04月16日 16:10
国有传媒事业单位转制,部分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经批准可开展试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两个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外宣办、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文化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的规定

版面编辑:闻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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