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秦旭东)《刑法》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将不再适用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
4月21日到24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将审议多项《刑法》解释(草案),其中关键的一项是,现行《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公司和股东“两虚一逃”犯罪(即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2013年12月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2014年2月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该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为认缴登记制。根据前述修正案和改革方案,公司注册资本管理方面有几大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