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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并轨各地加紧出细则 设10年过渡期

2015年04月22日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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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细则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在此期间新老待遇办法对比后给予“保底限高”优惠;养老基金可持续性仍不可忽视;各地区方案需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

  【财新网】(记者 石睿)养老并轨方案出台备受关注,而方案的落实更具挑战。3月下旬,落实细则就已下发。据财新记者了解,其中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在此期间新老待遇办法对比后给予“保底限高”优惠。

  过渡期结束后,并轨后退休的所有人员则都需按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对财新记者表示,上述优惠政策过渡期后随之结束。

  据财新记者了解,上述由人社部和财政部共同下发的这份文件名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了参保范围、缴费基数、过渡期待遇等广受关注的“并轨”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任波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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