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中国40年来首次特赦
国家主席习近平29日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
法治化赦免应该有一套完备的程序,而不是执政者想赦免就赦免。特赦的提出、审查、决定、发布和执行,是一个系统,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应该由立法机关制定特赦的法律规范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人的普遍赦免。大赦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罪犯,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全部罪犯,还可以是某一事件的全部罪犯
草案规定,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我国时隔四十年后重启特赦制度而实施的此次特赦,其中蕴含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值得认真体味
美、英、德、法、意、日、韩各国的特赦制度以及近年来一些国家赦免案例
赦免制度的发轫期始于远古时代,形成于秦汉时期。此后延续到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时,民主、共和与宪法意识开始逐渐深入人心,使得封建赦免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近代的资产阶级性质的赦免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分别于1959年1960年1961年1963年1964年1966年对确认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犯进行赦免,直至1975年赦免全部在押战犯,共实施了七次特赦
我国1979年刑法和现行的1997年刑法中在关于累犯构成条件的规定中,涉及了对特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