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2月25日,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谈到提案中涉及的律师核实证据权保护问题。他认为,实务部门应把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过程当作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知悉权的过程对待,立法和司法机关亟需对此作出权威解释。
核实证据权已规定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该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财新网】(记者 单玉晓)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2月25日,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谈到提案中涉及的律师核实证据权保护问题。他认为,实务部门应把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过程当作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知悉权的过程对待,立法和司法机关亟需对此作出权威解释。
核实证据权已规定在中国《刑事诉讼法》中。该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责任编辑:陈宝成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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