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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施杰:建议明确讯问录音录像为证据

2016年02月26日 12:56
T中
建议从立法层面来明确录音、录像的性质,明确辩护人有权观看并复制,如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同步录音录像载明的内容为准

  【财新网】(记者 赵复多)“有的办案机关在突破口供以后再进行录音录像,有的有选择性的进行录制,犯罪嫌疑人做有罪供述时就录,翻供时就不录。”

  刑事犯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规范讯问程序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立法规定简单,一些相关事项未予以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争议和问题。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合伙人施杰在提案中建议,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进行立法解释。

责任编辑:陈宝成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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