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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重释“非法行医” 医生未经许可开诊所无刑责

2016年12月20日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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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修改司法解释,2016年12月20日起,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办医疗机构不再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但仍构成行政违法

  【财新网】(记者 刘佳英)对医生而言,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向来是其自由执业的一大障碍。但从2016年12月20日起,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今后医生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办医疗机构,将不再构成“非法行医罪”。

  据财新记者了解,这一消息最早发布在法院官网以及法院系统报纸等处,但并未引起广泛注意。

  公开资料显示,最高法院最初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2008年5月9日开始施行,其在第一条解释《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的判定条件时,共列了五项情况,其中第二项便是“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责任编辑:任波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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