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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修改 政务公开立法再延迟

2017年03月22日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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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近十年,层级过低、权威性不足、适用范围有限、缺乏细则等问题导致实施过程遭遇诸多障碍

  【财新网】(实习记者 宋丽娟 记者 单玉晓)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列为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立法项目。这意味着,这部意在保障公民知情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法规暂时不会升格为法律,而受访学者认为,信息公开立法时机已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理念,强化了社会共识。但近十年来,《条例》的实施面临诸多问题。比如,《条例》适用范围仅为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人大机关等管理公共事务的国家机关,相关信息公开不充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层级低于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受到《保密法》、《档案法》等上位法的限制,导致权威性不足,对行政机关的约束有限;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的信息未能纳入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责任编辑:王逸吟
版面编辑:陈华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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