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据新华社消息,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16日分别对长春长生公司作出多项行政处罚。国家药监局撤销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吉林省食药监局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对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华社记者 赵文君)
长春长生公司被处罚没款91亿元
国家药监局撤销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
版面编辑:张翔宇
首席赞赏官虚位以待
阅读英文报道
Chinese Vaccine-Maker Fined $1.3 Billion After Scandal
2018年10月17日相关阅读
-
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相关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
2018年08月16日
-
国务院调查组公布吉林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进展
2018年08月07日
-
国家药监局:已对长春长生立案调查,将组织对所有疫苗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
2018年07月22日
财新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hello@caixin.com,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
财新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