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实习记者 史婉霜)知识经济时代,竞业限制纠纷频发,但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举行“竞业限制纠纷十大案例”新闻发布会,该院院长吴在存作出上述表示。
竞业限制又称就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禁止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同类产品及业务、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对价,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财新网】(实习记者 史婉霜)知识经济时代,竞业限制纠纷频发,但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举行“竞业限制纠纷十大案例”新闻发布会,该院院长吴在存作出上述表示。
竞业限制又称就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禁止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同类产品及业务、或者自己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对价,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向劳动者支付补偿,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责任编辑:王逸吟
版面编辑:刘明晖
财新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hello@caixin.com,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