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驻香港记者 文思敏)粤港澳大湾区涉及三个不同的司法管辖体系,湾区内合作产生的争议纠纷往往较为复杂。10月26日,香港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表示,港府正积极探讨和研究在大湾区实施“港资港法港仲裁”的可行性,即在大湾区的港资企业可选用香港法律作为民商事合同的适用法律,并且可在香港进行仲裁。
郑若骅在网志中表示,希望在大湾区订立民商事合同的港资企业在没有“涉外因素”的情况下,可选用香港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以及约定就合同或案件的争议可在香港进行仲裁,而不会以无“涉外因素”为由认定选用香港法律或约定在香港仲裁的条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