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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两项涉疫罪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及时解除羁押

文|财新 张一川
2023年01月07日 13:05
新冠感染“乙类乙管”之后,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入刑;专家认为对未决案件应遵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作无罪处理;《通知》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
news 原图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2023年1月7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随着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综合考虑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需要对相关法律适用作出及时调整,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刑事案件。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332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边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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