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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受贿却“未实际取得” 聚焦“代持型受贿”

文|财新 单玉晓
2024年07月31日 16:55
不少落马高官“受而不收”,股权、钱款、房产等约定由行贿人代持。这种“新型腐败”是否能逃脱法网?
news 原图 中共十八大后首名因受贿等经济犯罪被执行死刑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被认定受贿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元未实际取得。经最高法核准,2021年1月29日,天津二中院对赖小民执行死刑。图:央视新闻

  【财新网】7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首名落马者——贵州黔南州原州长钟阳,因受贿罪一审获刑。审理此案的贵州遵义中院披露,钟阳受贿5896万余元,但其中2900万元未实际取得。

  近年来,“未实际取得”的表述频频出现在落马官员的判决通报中,但法院方面未解释“未实际取得”具体是指什么情形,对定罪量刑有何影响。

  比较典型是中共十八大后首名因受贿等经济犯罪被执行死刑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被认定受贿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元未实际取得。经最高法核准,2021年1月29日,天津二中院对赖小民执行死刑。当天,新华社发布赖小民案一审审判长答记者问,向公众释明为何宣判其死刑并立即执行。但即便是在如此罕见的公开解读中,法院方面未就赖小民未实际取得的钱款予以说明。

责任编辑:陈宝成 |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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