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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被拆迁租户能否参与补偿协商?宁波法院这样判

文|财新 单玉晓
2025年04月10日 16:05
企业租用浙江余姚村集体厂房用于生产经营,征收补偿过程中被政府和村集体排除在外。宁波中院经过二审,支持企业告官维权
news 原图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

  【财新网】企业主租赁村集体的厂房用于生产经营,20年间投入设备设施,还自建部分房屋。在遭遇房屋征收时,承租企业被告知无资格直接参与拆迁补偿协商与分配。对此,企业是否有权起诉政府?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支持企业“民告官”维权。

  这起案件发生在浙江宁波所管辖的县级市余姚。分别提起行政诉讼的是当地四家小型企业:余姚市迪迪塑料制品厂(下称“迪迪塑料”)、余姚市诚信汽车修配厂余姚市劲丰不锈钢有限公司余姚市余众浴场。被告方是余姚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心(下称“余姚征补中心”),出租房屋的余姚市凤山街道凤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诉讼第三人。四家企业分别起诉,法院合并审理。

责任编辑:王逸吟 | 版面编辑: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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