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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案”余波:目击刘静庭审

2006年03月08日 21:00 来源于 caijing
焦点之一:被告当庭翻供;焦点之二:神秘人物李东哲担任了什么角色?

 

  3月8日上午,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下称河松街中行)巨额存款失窃案主犯高山的司机刘静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公开审讯。
  上午9点30分,庭审开始。只能容纳30人左右的哈尔滨市中院第24号法庭内已经挤进了七八十人。在临时增加了一些座位后,不少人仍然只能站着旁听庭审。
  出现在法庭上的刘静剃着寸头,面色白净,略显削瘦,与此前人们印象中那个“肤色较黑、卷发”的“非洲人”形象判若两人。
  起诉书显示,33岁的刘静系个体司机,1999年成为原河松街中行行长高山的司机,在河松街中行巨额存款失窃案中涉嫌参与票据诈骗犯罪。刘静在案发后出逃,在逃期间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公诉机关认定,刘静犯有票据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公诉人指,刘静在明知高山是用伪造的企业对帐单、转帐支票等银行票据骗取客户资金的情况下,仍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帮助高山将上述伪造的银行票据以“上门服务”方式送给东北高速等在河松街中行存款的储户,帮助高山欺骗上述储户,诈骗人民币共计7.832亿元,犯罪数额巨大。
  2004年12月,高山携上述钱款潜逃。其后,刘静出逃。在潜逃期间,刘在江西省九江市曾伪造了化名为刘宇涛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身份证。
  刘静当庭翻供,自庭审伊始便对公诉人的指控提出种种疑义。刘静强调,自己只不过是高山雇用的一个司机,按照高山的意思“完成其交予的活儿”,至于有什么问题,他并不知情,并非“明知”。
  公诉人则向法庭宣读了刘静在侦查阶段供述参与犯罪的笔录。有关笔录显示,刘静在1999年3月左右开始受雇于高山,除了接送高山上下班,主要就是将一些银行对帐单以及现金等送给客户,另外上门取客户的转帐支票等。同时,刘静还曾经到世纪绿洲公司的李东哲处取过一些信封。刘静称,这些信封是封好的,对其中的内容并不清楚。此外,刘静供述,自己曾从李东哲的弟弟手里取过数百万元现金交给高山。
  刘静承认上述行为的存在,但强调自己并不知道这些人的活动涉及违法犯罪,更不清楚高山让他送给企业的对帐单等是伪造的。
  辩护人为刘静进行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和诱供的行为,所以刘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其次,律师称,河松街中行案中很多问题还没有查清,主犯高山也没有落网,在这种情况下单独给刘静定罪是不合理的。
  庭审中,公诉人还出示了“106特大金融诈骗系列案件”(此为公安系统对河松街中行案的通称)专案组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失窃资金走向做出的全面分析报告中的部分内容,以及黑龙江公安厅司法鉴定人员对相关票据单据的鉴定结论。这部分资料显示,在有关企业的存款进入河松街中行后,高山通过其为企业设立并控制的一些虚假子帐户将资金倒出,然后转给世纪绿洲的李东哲。一旦企业需要动用帐户内的资金时,高山再想办法将钱暂时倒回来。当然,这只是高山做案的手法之一。有关失窃资金走向的会计报告以及鉴定结论并没有在庭上予以公开。
  至于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刘静表示承认。据刘静称,伪造地点并非江西省九江市,而是在广州市九江镇。辩护人则指出,刘静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该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构不成犯罪。
  刘静案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没有当庭做出判决。
  据悉,在刘静案开庭前,河松街中行原副行长刘涛、会计陈佳涉嫌渎职犯罪案件先后在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2006年1月,刘涛和陈佳均因渎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缓刑三年。■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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