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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频道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权案审结 (7-21 PM)

2006年07月21日 14:25 来源于 caijing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公益宣传”也要以保护知识产权为前提



    7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即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以下简称电影频道),诉中国教育电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认定,被告中国教育电视台播放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不属于合理使用,因此其播放影片《冲出亚马逊》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依法判决CETV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
    据了解,导致两大电视台对簿公堂的影片《冲出亚马逊》,是电影频道与八一电影制片厂于2001年4月共同投资拍摄的,双方约定电影频道独家享有该片国内外永久电视播映权及网络传输权。影片于2004年被中宣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等七部委列入向中小学生推荐的百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次年9月10日,即教师节,中国教育电视台在第一套节目中播放了电影《冲出亚马逊》,播放过程中两次插播广告。随后,电影频道向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律师函,要求该台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但中国教育电视台认为他们的播出行为是出于公益性宣传和教育的目的,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并将中宣部、教育部等七部委的推荐文件作为其合理使用的一个重要依据。电影频道遂起诉到海淀法院,此案于今年4月24日一审开庭。(参加杂志2006年第9期《爱国影片引发知识产权诉讼》)
    法院认为,电影频道是影片《冲出亚马逊》的著作权人。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虽然该片被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并不表明任何播放该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中国教育电视台在播放该片过程中多处插播商业广告,显然与公众利益无关,故该播放行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因此,法院认定中国教育电视台播放影片《冲出亚马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不得再行播放电影作品《冲出亚马逊》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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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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