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上午9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此次会议共16项议程,其中半数为审议立法(或法律修订)。
在本次会议上,《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修订)》是第三次提起审议,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为第四次审议。根据《立法法》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律草案经过三次审议可以表决通过。因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结束时表决通过这三件法律草案。
其他五部法律草案,《物权法》为国家的基本法,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此次会议进行第五次审议,继续对有争议问题进行研究;《反洗钱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是第二次审议;而《禁毒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则是首次提交审议。
据悉,过去争议较大影响《破产法》出台的“清偿顺序问题”——即企业破产时,破产财产是先支付有担保的债权还是先清偿职工债权的争议,本次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为:以时间划限——《破产法》公布之前的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以及法定的补偿金等职工债权,在无担保的财产中优先清偿后仍不足的部分,以有担保的财产并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破产法》公布之后的职工债权则只能在无担保的财产中优先清偿,有担保的财产则由担保权人优先受偿。
据了解,做出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是,职工债权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所以有必要采取特殊政策予以解决,《破产法》公布前这部分历史欠账是有定量的,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也是可预期和可控制的。但今后则不能再给予优先,应该是通过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来彻底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等问题,。
另外,在关于金融机构的破产问题上,《破产法》三审稿在继续沿用过去“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原则性规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出现法定破产原因,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执行人的民事诉讼或执行程序。
以上两个规定主要是考虑到金融机构破产对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在破产申请人问题上不能仅限于“债务人或债权人”(《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同时通过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的司法程序中止申请权,可以保证金融机构破产可以有序进行。
不过,在本次会议上同时提交审议的《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修订)》的草案中均没有详细规定合伙企业的破产问题,如果此次这两部法律同时通过出台,无疑将留下一个空白。
在此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处审议八部法律草案外,还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以及《节约能源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实施情况的报告。“重立法、轻(法律实施)监督”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存在的问题,此次提交审议的四份执法检查报告因此也备受关注。尤其是目前中国社会环境事件频发,如何有效地落实环保法律,依法解决环境问题令人关注。
本次会议会期6天,定于8月27日下午结束。闭会前将表决各项议案。法律专家分析,《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修订)》、《人大常委会监督法》三部法律有望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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