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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二审”更名 (8月24日 PM)

2006年08月24日 23:24 来源于 caijing
被更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入“二审”,并对存在争议的“主管部门”等问题上做出重要修正


           
  8月22日,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主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与两个月前首次提交审议不同的是,该法。

“二审”易名
  对于更名的原因,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说,现行政策框架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分两类:一是主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协会等。而从草案内容和立法说明看,该法的调整对象只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不适用于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等。
  基于上述原因,为了使该法所调整的对象与上述农民专业协会等相区别,使现有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更加名副其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全国人大农委、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等研究后,遂建议做出以上修改。
  三农问题专家指出,中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分为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谓社区性农民合作社,一般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比如一些农村以行政村或小组为单位成立的经济合作社等。这些合作社的主要资产包括集体土地和山林、村组企业、村组债务等。而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指农村改革后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农民自发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是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产物。
  对于社区性农民合作社,由于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巨额村组债务等,异常复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从一开始就“避开”社区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之初就避开了全国数十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就使得该法调整的范围大大缩小。此次二审稿又把“农业生产技术协会”等明确排除在外,就更使得该法提高农民组织化的效能大打折扣。
  对于此次“易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官员还指出,该法所调整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就是国际上统称的合作社。而在基层实践中,不少地方已经把这类合作经济组织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浙江省则在去年初就颁行了《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此次二审稿易名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可谓“名至实归”。
  据记者了解,在现实中,相当多的农民专业协会并不在工商部门登记,而是在民政部门或各地科技协会作为社团登记,同时又不从事经营性活动。这也使得一些全国人大常委认为,既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并不涵盖这些农民专业协会,那就应该在法律的名称上有所反映。

主管部门“新变”
  此次“二审稿”还有一个更具有实质意义的变化,那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问题”。二审稿第九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在该法起草和制定的过程中,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应该有主管部门,农业部和中华全国供销总社一度针锋相对。
  农业部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弱势农民的经济联合体,应该由农业行政部门扶持和指导。而中华合作供销总社基于突破自身生存困境的考虑坚持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特殊的经济主体,不应该有主管部门,同时各级供销社应该负有指导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由于双方争执不下,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一审稿中,具体的表述为:“各级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及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指导、扶持和服务。”
  一审中,多数人大常委认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政府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而在这方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更大的责任。于是,二审稿遂做出以上改动。
  此次改动,核心有三:一是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二是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更大的责任”;三是通过“其他部门和组织”的表述把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意见纳入法律草案。
  就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当日,中华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的《中华合作时报》刊登中华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部长刘惠的答记者问,用近5700余字的篇幅,坚决反对给农民专业合作社设“政府主管部门”。
  由于农业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目前农村供销社和信用社等“官办”合作经济组织,实质上已经失去农民的信任,但这些机构依然拥有广泛的组织网络和错综复杂的利益,不能不对新型农民合作社产生影响。
  对于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涉农部门如何给予扶持和帮助,目前也正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成熟的经验。如何处理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政府应该如何指导和扶持,依然是各级政府不能不面对的难题。
  中国自1978年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农户成为基本的生产单位。但是,面对日益激烈的农产品市场竞争,分散的农户很难抵御市场风险,也难以形成集体谈判能力。90年代后期,农民在生产和经营中自发成立了一些专业合作社、农业专业协会等。
  但是依照现行法律,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法注册,无法享有来自政府的财税支持,生存堪忧,举步维艰。而今年6月提交“一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就是要给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上户口”,借此提高农民的市场谈判能力和组织化程度。■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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