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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球土地倒卖案”一审宣判 (10月22日 AM)

2006年10月22日 11:05 来源于 caijing
法院判定,月球土地不能设立所有权,不可能成为被买卖的标的物,不能成为商品



    10月20日,曾一度沸沸扬扬的“卖月球土地”案,有了最新结果。下午13点33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开宣判,驳回原告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月球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月球村公司首席执行官李捷(身份证名:李会民)对记者表示:“我一定要上诉。”
    据李捷介绍,有着“月球疯子”之称的美国人丹尼斯·霍普,于1980年11月22日在美国内华达州,向联合国、美国、前苏联发布《所有权声明》,声称月球及水星、金星、火星、木星、土星、天王星、海王星、冥王星等八大行星及相应卫星归其所有,上述星球的矿藏、水、石油及液体也归其所有。同日,丹尼斯·霍普就其主张向美国旧金山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交纳相关费用,并建立了月球大使馆总部及银河系政府,自称月球头人及银河系政府执行官。
    2005年8月中旬,李捷和丹尼斯取得了联系,8月30日双方达成协议,丹尼斯指定李捷为月球大使馆大中华区大使,以月球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月球土地。9月5日,李捷在朝阳工商分局注册了月球公司。10月8日,李捷对外正式宣称,将公开出售月球土地。购买者只需花298元就能在月球上购买1英亩(合6亩)土地,还可获得月球土地证书。此言一出,质疑四起。10月19日,月球公司宣布正式开盘,丹尼斯·霍普还特意赶到北京吆喝出卖月球土地。截至10月28日,月球公司共向33人销售48英亩月球土地,得款14304元。
    媒介的报道,引起了工商部门的注意。10月14日,朝阳工商分局对月球公司进行立案调查,10月28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暂扣了月球公司的经营执照、财务票据、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以及一万多元经营款。此时距离月球公司正式营业才刚半个月。
    由于不服北京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李捷于2005年11月14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3月31日,海淀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经北京市高级法院批准,延期审理。
    在10月20日的宣判中,海淀法院认为,我国于1983年12月30日加入《外层空间条约》。该条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属于全人类的开发范围。该条约第二条规定,各国不得通过主权要求、使用或占领等方法,以及其他任何措施,把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据为己有。从以上条约内容可以看出,任何国家均不能对月球主张所有权,不得在月球上设定所有权。因此,原告月球村公司在本案中所提到的月球土地所有权在我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合法的。而如果月球土地所有权不存在,则月球土地不可能成为被买卖的标的物,不能成为商品。
    据了解,李捷还身负两个状告北京市工商局的案件。一个与月球公司有关,另一个则是因工商部门拒绝其卖“世界杯空气”,李捷便将北京市工商局第三度告上公堂。该案于10月18日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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