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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任重道远

2006年10月31日 21:29 来源于 caijing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望获得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但该法并未对农民合作社贷款难、融资难做出创新性规定



  2006年10月31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表决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将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1949年后,中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也是1978年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后,首次以立法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
  该法共分九章,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成员、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和盈余返还、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该法施行后,中国15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望获得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并获得政府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官员介绍,为“便于农民了解和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尽量“通俗易懂,简明扼要”,其条文内容“只相当于合伙企业法的二分之一,公司法的四分之一。”
  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万余个,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有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但是,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法获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出生、没户口”,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活动受到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后,这些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对于农民普遍关心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第七章用了三个条款加以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农村经济专家指出,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未能涵盖中国现存数十万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也没有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制度安排,该法对提高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对推进九亿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增加农民收入意义有限。
  一般而言,中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分为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谓社区性农民合作社,一般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比如一些农村以行政村或小组为单位成立的经济合作社等。这些合作社的主要资产包括集体土地和山林、村组企业、村组债务等。而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指农村改革后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农民自发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是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产物。
  对于社区性农民合作社,由于涉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巨额村组债务等,异常复杂,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从一开始就“避开”社区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因此,有关专家认为,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之初就避开了全国数十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就使得该法调整的范围大大缩小。8月底二次提交审议时又把“农业生产技术协会”等明确排除在外,就更使得该法提高农民组织化的效能大打折扣。
  农业部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专业合作处处长赵铁桥说:“该法实施后,现存的诸多农民专业协会等组织,只要符合合作社的相关要件,就可以依法变更登记,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据统计,目前有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信息合作服务组织中,有81.3%的可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学者指出,由于该法并未对农民合作社贷款难、融资难问题作出创新性规定,这使该法对农民的吸引力可能有所降低。对农民合作社的融资和贷款问题,该法仅仅在第七章“扶持政策”中用一个条款笼统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至于农民合作社如何解决融资难题,能不能施行信贷合作等,该法并没有明确的说法。
  “融资难是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此次立法未能在农民信贷合作和融资等重大问题上有所突破,因此对促进和规范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其作用和意义就相当有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刘守英如此表示。
  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王超英在该法通过审议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有关方面正在制定相关配套办法,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的修订、财务会计办法、登记办法的制定以及各方面的扶持政策、财政支持政策,并争取“在法律实施之前就能够制定出来,和法律一起实施。”      
  据记者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工作始于2003年12月。2006年6月首次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名称提交审议,8月底更名为现名进入二审,10月底三审即获得通过,在当代中国农村立法史上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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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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