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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物权立法”取得有限进步

2006年12月26日 15:44 来源于 caijing
《物权法》(草案)七审稿不再明文禁止城市人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并新增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满可继续承包


   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下称草案)进行第七次审议。在涉及九亿农民根本利益的土地问题上,“草案七审稿”较过去有两处修改,显示出农地物权化立法的“有限进步”。

农地承包期满可继续承包
    草案新增条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满可继续承包。这意味着农民30年的承包权期满后,可继续承包。目前农民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权将“永远不变”,农民的土地权利则更有保障。
  据记者了解,10月提交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六审稿曾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审议中,一些人大常委提出,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应增加土地承包期满可以继续承包的规定。 最后,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在上述条款中增加一款,规定“上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中国自1978年始实行农地家庭承包制度,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承包给农民家庭经营。当时签订的承包合同是15年,被称为“第一轮承包”。到1990年代中后期,第一轮承包期满后,中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第二轮承包”,承包期限延长为30年。
    但是由于法治尚不健全,现行土地法规只赋予农民农用地使用权;当农用地转为非农用途时,必须经过国家征用。由于农民的土地产权是残缺的,因此对自己的土地权利没有长期预期,经常被基层政府和组织强行征用。
    民间学术机构、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中国代表处律师李平认为,此次新增条款,是立法上“一个积极而重要的变化”,意味着中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有望得到更稳定的法律保障。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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