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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007年04月25日 16:53 来源于 caijing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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