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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观察】人权保障的法治环境

2007年06月23日 18:14 来源于 caijing
惟有借山西“奴工事件”痛定思痛,标本兼治,毫不迟疑地深化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理顺制度结构,我们才能期待“奴工事件”在风暴过后不再重演,人权保障的法治环境渐然有成


  
山西“奴工事件”曝光,震惊中国。连日来,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读到不同媒体发表的一篇篇评论,直指此事件绝非偶然、绝非局部、绝非始于今日,分析此事件昭显的司法不彰、道德沦丧、政府失灵,可谓鞭辟入里、痛快淋漓。而此一事件中所显示的舆论监督之强大威力,中央政府之雷厉风行,也使人感到欣慰和希望。
  不过,我们还是想提出最基本的诘问:既然此事件发生诉及舆论后,足以“人神共愤”,何以同类事件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相当普遍地发生?人的生命、自由和尊严,而且是儿童的生命、自由和尊严,为什么会遭到如此灭绝人性的践踏?
  答案指向法治与人权。遍查各种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在基本人权保障的意义上,中国的法律并无过多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32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6年刚刚修订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各种国家与社会优先保护的权利;在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了对妇女的特别保护;1991年国务院就出台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同名规定重新颁布,也明确禁止社会使用童工,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各立法、行政、司法部门更是都作出过各种专项规定。至于涉及劳动用工,还有更多的相关法律,不遑多举。
  从特别法到普通法,从行政法到刑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中国立法对妇女儿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企业用工可能存在的违法防范、行政与司法救济,不可谓法网不密。
  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奴工事件”的发生告诉我们,人权基本保障的法治环境还需要双重支撑:其一,严格执法、尽职尽责的政府;其二,人权意识觉醒、行使自由权利的公民社会。两者缺一不可,而从目前具有某种普遍性的“奴工事件”及同类事件可以看出,在当今中国社会,我们面对的很可能是双重缺失。长期以来,“人权问题”更多的是一个国际舞台上的论辩话题,“奴工事件”的冲击使我们有机会震动和反省。
  因此,如果要对奴工现象所折射的人权挑战做出全面的认识,必然触及多重问题。它是简单的,但也是复杂的。
  第一,“以政府为榜样”,这是古今中外从未失效过的基本常识。因此,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本应起到表率作用。但这一事件中,相关的地方基层政府至少在事件曝光之前表现令人失望,公务员渎职以及基层政府小团体的渎职普遍,成为“奴工事件”出现、蔓延和升级的核心原因。
  第二,由于舆论渠道存有行政性垄断,导致人民对侵害人权现象的监督缺乏有效途径,无限增加的监督成本导致民间监督政府意愿受挫,并且形成一个扭曲环境,以至于除了失踪者的家属与受奴役者,基本上没有当地民众主动有效的举报行动。
  第三,全社会还严重缺乏公民自治的心理状态与实际行动,因此在政府某些职能短期缺失时,社会缺乏自我净化能力。这与长期的传统相关,但也说明社会自治的发展水平尚严重不足。
  第四,以目前教育领域及社会生活的基本状态看,人权教育和法治教育本身还有待提高,尤其是公民意识的培养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山西“奴工事件”在此意义上具有高度典型意义。
  这些问题是“奴工事件”在令人悲愤和震惊之余的基本启示。应当承认,此次中央政府处理事件中鲜明、坚决与理性态度很值得赞许,地方省级政府亡羊补牢也堪称积极。而惟有借事件发生痛定思痛,标本兼治,毫不迟疑地深化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理顺制度结构,我们才能期待“奴工事件”风暴过后不再重演,人权保障的法治环境渐然有成。■

(本文刊于6月25日出版的2007年第13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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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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