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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呼吁修改《国家赔偿法》

2007年08月14日 16:38 来源于 caijing
一份12年前做出的行政判决,只因被执行人系公安局这一特殊主体,至今仍未能得以执行


  
  1990年6月,湖南商人黄友元因其承包的煤炭发运站与广州钢铁有限公司(下称广刚公司)发生合同纠纷而遭对方投诉,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以“投机倒把”为由,决定对黄友元收容审查。
  同年9月25日,塘沽公安分局对黄友元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当年11月至次年1月,塘沽公安分局将黄友元存放在天津港港口服务公司的30500吨混煤(时价700万余元)分别处理给广钢公司等11个单位和个人。此外,塘沽分局又将黄友元所购“伏特加”小轿车一辆强行没收,拒不归还。直到1994年12月,塘沽公安分局以黄友元不构成犯罪,对其撤销取保候审。
  黄友元先后向天津塘沽区人民法院、天津市中院起诉要求塘沽分局返还扣押处理的财产,法院均不受理。1995年,黄依法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此案。然而,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既不应诉,也不答辩,更不上诉,对法院依法做出的缺席判决——赔偿黄友元直接经济损失等费用共计548万余元——亦拒不执行。
  判决做出之后的十余年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先后介入此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司委亦曾派专人前往天津公安局督促。据黄友元本人透露,2004年9月,中央领导曾专门做出过批示要求依法执行判决。然而,株洲市中级法院的执行法官数次前往天津执行均无功而返。据天津市高级法院的一位法官向黄友元解释,时任天津市政法委书记的宋平顺曾召集公检法有关负责人指示说,“谁给赔钱,就撤谁的职”。
  这样一起简单的行政诉讼案件,折射出了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困境:行政判决执行难,国家赔偿执行难,司法权威无保障。究其原因,是立法上的缺陷,还是体制问题,抑或只是特例?
  8月11日,“从黄友元案看行政案件执行难”研讨会在位于北京平安大街青蓝大厦内的全国律协会议厅召开。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没有司法权威,诉讼制度就是一张废纸。”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认为,中国目前普遍存在“行政判决执行难”的情况,除了《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规定上存在缺陷外,有部分行政机关藐视司法权威、其工作人员法制意识淡薄,还有法院自身软弱的原因。
  马怀德指出,现有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少,在实际中往往不具有可操作性。加之法律规定了由一审法院执行,若其执行对象是行政级别较高的行政机关,基层法院往往存在畏惧心理。对此,中央民族大学的熊文钊教授认为,法院应当有“见官高一级”的思想,法官应当有“以身成仁”的决心。熊文钊表示,只要法院想执行、敢执行,完全可以在现有的法律资源下采取执行措施。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也提出,现行法律只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相应责任,其实还应当增加规定“法院应执行、能执行却不执行”的相应责任。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5条针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规定,姜明安教授建议,株洲市中级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通知银行从天津公安局的账户内划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对拒不执行的天津公安局按日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向天津公安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可以视情况给执行义务人以行政处分;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姜明安还提出,如果天津公安局的账户确实没有余钱,法院可以对天津市政府的部分财产进行查封、登记拍卖。马怀德提出,法院可以参照公布老赖名单的做法,公布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名单;此外,将对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罚款改为对该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罚款,更容易见效。
  在场的专家一致认为,由于《国家赔偿法》规定了由行政机关先行赔偿,然后再向财政机关申请核拨,侵权的机关必然不愿意赔偿。因此,姜明安认为,首先应该澄清国家赔偿的性质是一种救济手段,而不是监督手段。马怀德则建议修改《国家赔偿法》,专门成立以一级政府为主管的国家赔偿基金。
  马怀德还建议增加“藐视法庭罪”,由做出判决的法院直接做出,使法院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具有可操作性。
  8月14日,黄友元说,该案已转至最高法院执行办。记者随即电话联系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副厅级审判员张甫旗,询问黄友元案的最新进展,对方以不方便为由,谢绝了采访。■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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