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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行政垄断有待时日

2007年08月24日 15:57 来源于 caijing

  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并没有在法律责任上对行政垄断制定新的措施,行政垄断的违法成本远远要比经济垄断的低。
  被中国广大消费者和绝大多数竞争主体所期待的《反垄断法》,应该将具有中国转型国家特色的行政垄断作为与三种经济垄断行为相平行的第四个受《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

  8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目前正在第三次审议《反垄断法(草案)》,该法律草案有望在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法律出台前夕,就草案中存在的争议,尤其是有关行政垄断的问题专访了一些法学专家。
  “这部法律无论在基本框架、内容还是规范的行为方面,都完全与国际接轨。”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盛杰民指出,“而其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容当属对行政垄断的专章规定。”
  参照《反垄断法(草案)》对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称公共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清华大学教授、中国商法研究会会长王保树认为,作为当前中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的垄断形式,“行政垄断的危害从某种意义上说不亚于经济垄断,甚至在某些领域比经济垄断更甚。”
  然而,在《反垄断法(草案)》的修改过程中一直有这样一种声音,反垄断法应将目标集中在经济垄断,而不包括行政垄断。部分学者认为,后者在本质上是由转轨时期政治经济体制的过渡性造成的,它也只有通过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乃至整个政治体制的改革才能真正得以解决。
  王保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反垄断法(草案)》的修改过程中,各方力量的博弈贯穿始终,行政权力也一度占了上风。
  盛杰民也指出,在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反应十分强烈,“想尽办法使它们习惯的管理方法脱离《反垄断法》规范的范围,让行政垄断规定的内容对他们的行为不产生太大的影响。”2005年12月下旬,“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曾被整体删除,包括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等内容,与此同命运的还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反垄断法》立法专家小组成员黄勇提出,既然《反垄断法》是一部保护自由竞争秩序的法律,那么对于阻碍中国市场化成熟、妨碍中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建立的行政垄断,有什么理由不将它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黄勇认为,被中国广大消费者和绝大多数竞争主体所期待的《反垄断法》,应该将具有中国转型国家特色的行政垄断,作为与三种经济垄断行为相平行的第四个受《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
  王保树表示,反对行政垄断在某些方面的确超出了《反垄断法》本身的意义,这不仅是一个《反垄断法》的法律问题。要彻底消除行政垄断,需要多方因素的配合。但是,“难道非要等到政治体制改革完成后才能解决行政垄断的问题吗?”王保树认为,如果《反垄断法》针对行政垄断规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必然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尽管《反垄断法(草案)》二审稿在多数专家的呼吁下保留了行政垄断的内容,然而,对于这部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见效,多数专家并不表示乐观。黄勇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章比作“无牙齿的老虎”,他表示,反垄断法规定了很漂亮的实体规范,但恐怕最大的问题还是落实不了。究其原因,“一是本法排除了竞争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的管辖权;二是本法采用了多头执法、分层执法的执法模式,而在中国,多头执法从来不会有什么好效果。”
  王保树也指出,《反垄断法》并没有在法律责任上对行政垄断制定新的措施,行政垄断的违法成本远远要比经济垄断的低,甚至可能会导致行政垄断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相较之下,盛杰民的态度颇为乐观,他对记者表示,多头执法的弊端可以通过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来解决。他指出,中国的竞争文化尚未得到普及,在这种条件下,只有先出台法律,然后对其逐步加以完善,中国的《反垄断法》不一定是最好的,但是一定最适合中国。■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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