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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2007年08月30日 11:54 来源于 caijing

美国——
    美国对外国公司并购本国企业的安全审查由来已久,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是其负责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
  CFIUS成立于1975年,是隶属于财政部、但跨部门运作的政府机构,主要负责评估和监控外国投资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CFIUS主席由美国财政部长担任,秘书处设在财政部国际投资局,该局牵头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成员主要包括国务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司法部长、行政管理和预算局长、美国贸易代表和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美国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和总统经济政策助理以及国防安全部成员等。
  1988年,为了应对外国企业主要是日本企业的大范围收购,美国国会通过了修正《1950年国防产品法》第721条的《埃克森-佛罗里奥法案》,该法成为美国规制外资并购、保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埃克森-佛罗里奥法案》规定,只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外国并购会危及美国国家安全,总统就有权力暂停或中止。
    CFIUS的国家安全审查分为4个阶段:申报或通报、审查阶段、调查阶段、总统决定。每个阶段都有严格的程序和期限规定,整个国家安全审查期限最长为90天。 CFIUS的审查标准从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比较原则笼统,为具体执行预留了很大的空间。主要是看是否有充分证据表明该并购将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以及美国现有法律规定能否提供足够的权限来保护国家安全。在CFIUS的调查过程中除了在行政或司法行动或程序中外,相关信息都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9·11”事件后,美国对国家安全的敏感度提升,对国家安全的认定有扩大化趋势。美国要求对收购国有公司的大多数交易进行更为严格的安全审查,并延长了审查时间。过去“国家安全”的重点主要在国防工业基地以及技术转让上,而现在政府对“国家安全”的解释更为广泛,境外对美国重要基础设施的投资受到来自美国国家安全方面的审查。目前在美国有多个部门为视为属于“重要基础设施”范畴的经济部门,包括农业及食品、水、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服务产业、国防、电信、能源、交通运输、银行及金融、化工/危险材料行业、邮政及航运、信息技术。
    2007年7月26日,布什总统签署了此前由国会参议院通过的旨在改革“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加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法案-《2007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新外资安全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给予了全新的诠释:除了传统的“国防安全”外,还包括所有“如果遭到破坏或被外国人控制会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系统和资产”,如银行、供水、关键技术、基础设施等,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的数目在不断增加,已从1988年的8个扩大到2003年的11个,并增加了5类若受到攻击可能对生命和民众信心产生严重损失的“关键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资产),尤其受外国政府控制企业?的任何交易。除此之外,外资并购如果威胁到美国在关键技术领域的世界领先地位,或影响美国的本土就业,都将被视为威胁国家安全。


加拿大——
  由加拿大投资局负责的该国对外资并购审查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国家安全”标准,而是以“净利益”标准进行判断,其中的具体考虑因素包括:(1)投资对加拿大经济活动的水平和性质的影响,包括对就业、资源开发、加工和出口的影响;(2)在企业或者该产业中加拿大人参与的程度及重要性;(3)投资对加拿大生产率、生产效率、技术开发、产品创新、产品品种的影响;(4)投资对加拿大产业内部竞争的影响;(5)投资与国家政策、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一致性;(6)投资对加拿大国际竞争力的贡献。
  此外,加拿大还将金融、能源、交通及文化与通讯列为四大敏感行业,对这四大行业的外国投资予以严格限制或者禁止。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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