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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等五部法律获得通过

2007年08月30日 22:24 来源于 caijing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行业协会如果参与串通涨价等垄断行为,将被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8月30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顺利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据悉,出席当天闭幕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共153人。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历经13年的立法进程之后,终于以150票赞成、2票弃权高票获得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会上表示,反垄断法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并注意研究借鉴国际反垄断的有益经验,确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符合、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根据反垄断法第57条的规定,该法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正式通过的反垄断法与之前的草案三审稿略有不同。分组审议中,前一段媒体广为报道的方便面价格串通案,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高度关注。他们建议补充完善反垄断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串通涨价等本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不仅要追究法律责任,而且要予以重罚。
  反垄断法草案三审稿规定“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有些常委委员在审议时提出,行业协会如果排除、限制竞争,如何适用本法,适用哪些规定,不够清楚,建议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串通涨价等本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反垄断法草案作出最新修改,增加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同时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根据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仍然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
  草案三审稿第九条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反垄断委员会是议事协调机构还是实体性机构,性质不够清楚。为了加强反垄断委员会的权威性,保障本法的有效执行,应赋予反垄断委员会更充分的权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认为,按照草案的规定,反垄断执法工作是由国务院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只是履行“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职能的议事协调机构,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草案原来的有关规定符合其性质,以不作修改为宜。
  反垄断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北大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盛杰民对记者表示,原来专家们提出的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为主要执法机构的模式最终没有被取用,也是因为各个部门的反对意见较大,反垄断法作出了妥协和让步。不过,盛杰民警告说,“这个让步付出的代价将会很大,极有可能造成姑息养奸和纵容,给反垄断法的执行埋下障碍,最终危害到竞争。”
  在8月30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就会议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动物防疫法(修订)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表示,中国制定反垄断法,还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反垄断制度。
  在回答针对反垄断法第七条关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的提问时,黄建初表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如有些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投入、需要以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经营的,比如说电网的建设、铁路网的建设等等,这些行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和安全都带有很深远的影响。在这点上,这个问题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了。至于具体的监管部门,当然涉及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确定的承担反垄断职责的执法机构,将会严格地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执行。
  在本次会议上,继反垄断法之后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通过的又一部完善劳动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该法首次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写入了法律,明确了就业援助和就业公共服务制度,对实现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妇女、残疾人、农村劳动者、少数民族劳动者、传染病病源携带者的平等劳动权力等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且对政府有关促进就业的政策做出了多项新的规定,例如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一定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工作。该法将与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本次会议上一并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该法将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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