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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下月二审

2007年11月27日 19:51 来源于 caijing
对污染企业“按日计罚”能否列入成新焦点,水源地保护有望进一步强化

对污染企业“按日计罚”能否列入成新焦点,水源地保护有望进一步强化

  继8月下旬首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之后,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将于下月(12月)进行第二次审议。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孙佑海,在今天举行的“中国水危机与公共政策论坛”上透露的。
  1984年出台的这部法律,曾于1996年进行过一次修订。但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有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要求。加上进入2007年以来,中国各地水污染事件此起彼伏,因此,这一修订草案的进展,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仅在9月5日-10月10日的公示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收到群众意见2400多条,群众来信67件。公众参与热情,可见一斑。
  孙佑海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受到的这些意见都非常重视,“正在逐条加以研究”。
  在谈到修订草案的新意时,孙佑海指出,与原有的规定比较,无论是在明确污染源头控制上政府的责任,还是完善监控、信息发布等方面,以及进一步强化饮水水源地保护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大的改进。
  据了解,能否象美国那样,对污染企业引入“按日计罚”条款,仍然是众多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之一。
  对于企业日常性的超标排放行为,修订草案将处罚上限由原来的2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了100万元。但很多环保人士指出,这种处罚力度,仍远不足以震慑那些大型企业。而在美国,采取的每日累进处罚方式,即只要污染一日不停止,就按照每日2.5万美元或以上加以处罚,不设任何上限;而且,一旦重犯的话,处罚力度还将加倍。
  美国环保协会北京代表处之前也专门组织了研讨会,希望在中国推进“按日计罚”制度,以更有效地遏止污染高发态势。据悉,这一提议,也得到了全国人大环资委的高度重视和认同。但在二次审议中是否会增加该条款,还是一个未知数。
  而是否应该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公益诉讼”的内容,也是关注的焦点之一。北京市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就指出,如果不允许集体性质的公益诉讼,污染受害者个人很难与庞大的企业相对抗。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也表示,如果法律不对这些做出更明确的规定,污染受害者要真正得到补偿将非常困难。这点,从实际的诉讼案例中,已经看得非常清楚。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司原司长、巡视员牟广丰在此次会议上也透露,对于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有望在修订草案中进一步得到加强。
  之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而在新的修订草案中,有望把这些限制条款扩展到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中。
  不过,孙佑海承认,单独一部法律,并不能解决中国水污染问题。除了对上市企业进行环保审查之外,今后,也应考虑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上市公司,引入强行退市机制,以通过各种措施来综合遏止水污染。
  牟广丰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表示,必须认识到水污染治理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这绝对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任务。以英国泰晤士河为例,也整整花了30年的时间去治理;而象中国的淮河流域,人口和流域面积都相当于前者的10倍,但技术和经济能力却逊色很多,“要想在三年之内治理好,并不现实”。■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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