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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启动金融国资评估监管

2007年12月02日 17:39 来源于 caijing
此举意味着财政部开始逐步落实对金融国资的管理职责



  近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财政部门在加强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完善制度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意味着财政部开始逐步落实对金融国资的管理职责。
  中国金融企业的监管一直缺失,对金融国资的评估、转让并无明确制度。此前,财政部只负责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即相关的统计备案工作,包括金融机构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并拟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如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的拨备和核销政策及报批等。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业内人士看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金融国资监管的一大空白,强化了以往对金融企业国资转让的监管,预示着财政部未来对金融国资管理可能实施实质性资产管理。
  财政部亦称,制定《评估办法》,能够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推动、指导中央金融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开展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与国资委以股东角度对经营性国资行使出资人权利的监管方式不同,以往财政部对金融企业的管理是粗线条的行政管理,更多的是政策指导,而不是从出资人角度。”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青华指出。在她看来,这一制度规范和强化了评估业对金融国资评估的程序,“对评估业的影响是扩大了金融国资的评估业务,但更重要的还是监管当局针对金融企业的监督管理。”
  《办法》分六章,共35条,明确了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金融企业、财政部门和评估中介机构的职责、评估事项、评估核准和备案的程序、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
  与非金融企业不同,金融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涉及许多特殊的资产评估问题,如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贷款的评估、抵债资产评估、政策性债转股资产评估、不良资产处置等。此次根据金融行业上述特点,《办法》对需要金融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范围进行了重新修订,并根据2006以来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对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的评估备案表项作相应的调整;旨在完善国有金融企业的内控机制,严格工作程序,堵塞工作漏洞,减少行政审批,更好地从源头上防范金融风险,预防金融腐败。
  事实上,此前涉及金融企业的股权转让、资本运作相对比较少,主要涉及几大国有独资银行。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独资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接近尾声,近年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亦逐渐拉开轰轰烈烈的上市之旅,“由于此前对金融资产的评估、转让都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的管理程序,比较模糊,各地的理解执行就会不一样,可能连评估的程序走的都不严格,比如有些银行机构分支行在处置一些资产是可能就不评估或者不上报,会有很多漏洞。”一位曾经操作地方金融机构股权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人士透露。
  目前,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采用的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财政部称,制定统一的资产评估办法能够促进地方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
  《办法》同时要求,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同时明确,对金融企业在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产评估机构或人员在资产评估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将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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